关于公开征求对《粮油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10-29

根据《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精神和《国家粮食浙江交易中心网上竞价交易规则》有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本中心粮食交易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提高交易管理规范化,我中心借鉴华东地区各省级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现行交易服务收费实际,整理制定了《国家粮食浙江交易中心粮油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1年10月29日至11月7日。

联系人:黄伟嘉、李阳;

联系电话:0571-89015168、89015011;

传真:0571-89015168

附件:《国家粮食浙江交易中心粮油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粮食浙江交易中心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国家粮食浙江交易中心粮油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根据国家《价格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粮食浙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浙江中心”)交易服务的收费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交易服务收费是指交易双方通过浙江中心组织的粮油公开采购、销售、轮换等各类竞价交易业务行为成交后而收取服务费。

三、各类粮油竞价交易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1、采购、销售交易:按实际成交额不高于0.5%的标准收取;

2、轮换交易:按实际采购成交额不高于0.5%的标准收取;如竞价项目为“轮换差价”的,按实际轮入采购成交额折算为“元/吨”的标准收取,最高为30元/吨。

3、五优联动交易:按实际销售结算成交额不高于0.5%的标准收取。

4、具体标准及收取方式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并在每次交易公告中明确。未成交的不收取服务费用。

四、如遇交易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项目,经交易双方协商同意也可高于收费标准,但不超过本标准的20%。

五、本办法所列标准也可以采用包干方式收取。

六、严禁私下支付及收取交易服务费的行为。

七、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创新交易(含社会贸易粮)收费标准及方式由委托方和组织方参照本办法另行协商确定。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