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县级储备粮公开引入省外订单基地和合作单位的
公告
为建立较为稳定的省外订单粮食生产基地、落实县级储备补库粮源,根据《粮食流通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有关要求,浦江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收储公司)公开引入县级储备粮省外订单生产基地和合作单位。
一、拟合作品种
小麦、早籼稻谷、晚籼稻谷。
二、选择范围
(一)、根据品种,省外订单粮食基地须为主产区域商品粮较为富余的地区。
(二)、订单合作单位,是指受县收储公司委托订单化收购省外种植生产的用于浦江县县级储备轮换补库粮食的经营主体:
1.粮食经营企业或粮食专业合作社;
2.无违法或其他不良记录,信誉良好;
3.有一定加工储存和经营管理能力;
4.配备具有相应职业技能的粮食保管员、质量检验员;
5.有1个及以上独立粮食收购作业区,作业区内具备计量、化验、装卸、储藏、防治、消防等基本设施设备。
(三)、当地基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级及以上,下同)支持合作单位开展省外订单粮食合作。
三、相关流程
(一)、申报单位向县收储公司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县收储公司书面审核。
(二)、书面审核通过后,县收储公司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查验(详见现场查验表)。
(三)、现场查验通过后,县收储公司根据评定标准(详见评分细则)组织人员进行评定。
(四)、根据考评分数,结合拟合作品种和数量等,县收储公司择优选择拟定省外订单粮食基地和合作单位。
(五)、各品种一般择优选择1-2家,原则上单个地市不超过两家、单个县(市、区)不超过一家。
(六)、拟定的省外订单粮食基地和合作单位在县粮食物资局网站和国家粮食浙江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公示无异议后,县收储公司将确定的省外订单粮食基地合作单位报县经济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备案,并与入围单位签订相关协议。
四、申报材料
(一)、浦江县县级储备粮订单粮食基地单位申请报告(按品种);
(二)、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书;
(三)、法人代表承诺书;
(四)、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含作业区基本情况介绍);
(五)、单位营业执照、收购备案证明;
(六)、粮食收购整理作业区所有权或中长期使用权证明;
(七)、主要仓储设施设备表(附影像资料);
(八)、单位检化验设施设备表(附影像资料);
(九)、主要专业人员表(保管、检验人员,须为申报单位正式职员,缴纳社保);
(十)、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其中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原则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若上年度审计工作尚未完成,可提供上上年度审计报告);
(十一)、其他用于评定的资料。
申报单位须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纸制文本(三份)和电子文本(一份),其中纸质文本使用A4纸印制装订成册。按申报品种准备资料,若申报两个品种,须准备两份申报材料。
五、质量要求
订单合作单位交付的订单粮食用于浦江县县级储备粮轮换补库,质量按《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等储备粮质量要求有关规定执行,须为当年自有基地生产的粮食、符合国标三等及以上标准、储存品质均达到宜存指标、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15)有关规定。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六、价格结算
按县收储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七、申报时间
2024年11月15日—2024年11月30日。超过申报时间后,县收储公司不再受理。
八、申报地址
浦江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浦江县宏业大道720号)。
九、联系人
张先生,联系电话:0579-84112017(13819923888)。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浦江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附件1:《浦江县县级储备粮省外粮源基地订单粮食合作
单位选择规程》
2:《浦江县县级储备粮省外(粮源基地)订单粮食价格结算规程》
附件1
浦江县县级储备粮省外粮源基地
订单粮食合作单位选择规程
为做好我县县级储备粮省外粮源基地建设,稳定补库粮源供应,根据《浦江县县级储备粮省外(粮源基地)订单有关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订单合作单位选择规程:
一、本规程所称的订单合作单位,是指受浦江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粮储公司)委托订单化收购省外(粮源基地)种植生产的用于县级储备轮换补库粮食的经营主体。
二、县粮储公司公开组织开展县级储备粮省外(粮源基地)订单合作单位申报认定工作,在县经济商务局网站和国家粮食浙江交易中心网站(或其他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下同)发布公告,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评定标准等。
三、申报单位按申报品种提交申请报告并准备相关资料,报县粮储公司书面审核,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浦江县县级储备粮省外订单粮食基地单位申请报告;
2.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书(若有);
3.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4.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含作业区基本情况介绍);
5.单位营业执照、收购备案证明;
6.粮食收购整理作业区所有权或中长期使用权证明;
7.主要仓储设施设备表(附影像资料);
8.单位检化验设施设备表(附影像资料);
9.主要专业人员表(保管、检验人员,须为申报单位正式职员,缴纳社保);
10.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其中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原则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若上年度审计工作尚未完成,可提供上上年度审计报告);
11.其他用于评定的资料。
申报单位须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纸制文本(三份)和电子文本(一份),其中纸质文本使用A4纸印制装订成册。
四、书面审核通过后,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粮储公司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查验。
五、现场查验通过后,根据评定标准,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粮储公司组织人员进行评定,择优选择拟定订单合作单位(详见评分细则)。
六、根据考评分数,结合轮换计划、订单任务等情况,单品种择优选择1-2家订单合作单位。
七、订单合作单位选择,原则上单个地市不超过2家、单个县(市、区)不超过1家。
八、拟定的订单合作单位在县经济商务局网站和国家粮食浙江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后,由县粮储公司将结果报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备案。
九、合作资格有效期为3年,到期重新组织认定。
十、县粮储公司企(库)务监督委员会对省外订单粮食合作单位选择全过程监督。
申报单位现场查验表一
企业名称: | ||||
内 容 | 作业区一 | 作业区二 | 作业区三 | 作业区四 |
作业区名称 | ||||
总仓容(吨) | ||||
产证面积(平方米) | ||||
有无汽车衡等计量设备 | ||||
有无装卸设备 | ||||
有无化验室 | ||||
有无防治设施设备 | ||||
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可用 | ||||
周围是否无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 | ||||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查验人员签字: | ||||
注:表中“有”、“是”填“√”,表中“否”、“无”填“×”。 |
申报单位现场查验表二
企业名称: | 作业区名称: | ||||||
有无专用检化验室 | 能否检测粮食质量等级 | ||||||
能否检测食安指标 | 能否检测粮食储存品质 | ||||||
拥有粮食检化验仪器情况 | |||||||
序号 | 仪 器 名 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序号 | 仪 器 名 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1 | 分样器 | 14 | 面筋测定仪 | ||||
2 | 深层扦样器 | 15 | 调温电炉 | ||||
3 | 谷物选筛 | 16 | 单层蒸锅 | ||||
4 | 容重器 | 17 | 蒸馏水器 | ||||
5 | 电热烘箱 | 18 | 粮食粘度测定仪 | ||||
6 | 水分快速测定仪 | 19 | 振荡器 | ||||
7 | 实验砻谷机 | 20 | 玻璃仪器 | ||||
8 | 实验碾米机 | 21 | 罗维朋比色计 | ||||
9 | 电动粉碎机 | 22 | 密度计 | ||||
10 | 锤式旋风磨 | 23 | 真空泵 | ||||
11 | 培养箱 | 24 | 其他检化验仪器 | ||||
12 | 分析天平 (感量100mg) | 25 | |||||
13 | 分析天平 (感量0.1mg) | 26 | |||||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查验人员签字: | |||||||
注:表中“能”、“有”填“√”,表中“否”、“无”填“×”。 |
评分细则
序号 | 项目 | 分值 | 评分要点 |
1 | 地方支持 | 10 | 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推荐,无推荐的不得分,推荐的(县级及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得10分。 |
2 | 经营业绩 | 10 | 近三年粮食(小麦、稻谷及其加工产出成品粮)经营业绩,年度经营额<2000万元的不得分,年度经营额≥2000万元的得5分,每增加1千万元加1分,最高10分。(按最高年度计算,提供相关报表或票据) |
3 | 诚信经营 | 10 | 近三年被当地发改、市场监管、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地县级及以上)评为诚信经营单位,评为AAA级(最高级)的得10分,评为AA级(第二级)的得6分,评为A级(第三级)的得3分,评定等级低于A级或第三级的,不得分。 |
4 | 生产能力 | 10 | 粮食生产能力;省外申报单位,申报品种属地种植面积须不少于20万亩,种植面积≥20万亩的得5分,每增加5万亩加1分,最高得10分。(按最高年度计算,提供农业部门、粮食部门或统计部门证明或相关报表;以推荐粮食部门等级确定属地范围,县级或地县级,无推荐的按县级确定) |
5 | 作业区(库区)规模 | 10 | 作业区规模,产证土地面积<5000平方的不得分,产证土地面积≥5000平方的得5分(须有一处作业区面积达到5000平方),每增加2千平方加1分(多处作业区可累加),最高得10分。 |
6 | 应急保供 | 5 | 近三年列入属地(县级及以上)应急保供单位清单目录的得5分,未列入的不得分。(提供相关证明) |
7 | 检验能力 | 10 | 未配备所有理化指标检验设备的不得分,配备所有理化指标检验设备的得5分,配备重金属(镉)或呕吐毒素快检设备的加3分,配备其他食安指标快检设备的加2分,最高得10分。 |
8 | 专业人员配备 | 5 | 配备保管、检验专业人员,专业人员<3人的不得分,专业人员≥3人的得3分,每增加1人加1分,最高得5分。(提供职业技能证、培训证或相关专业毕业证) |
9 | 项目经验 | 10 | 近三年与浙江省内地方储备企业有类似省外订单粮食项目实施经验,年度合作数量每1000吨得2分,最高得10分。(按最高年度计算,提供相关合同、交割清单和结算证明,或合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因体制调整,申报单位可归入全资下属单位和兄弟单位合作数量) |
10 | 县级储备粮参与度 | 5 | 近三年与浦江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有购销业务(向收储公司销售粮食),年度销售数量每500吨得2分,最高得5分。(按最高年度计算,提供相关合同;因体制调整,申报单位可归入全资下属单位和兄弟单位合作数量) |
11 | 订单补贴 | 10 | 订单补贴最高30元/吨,得5分,每减低2元/吨加1分,最高得分10分。 |
12 | 行业荣誉 | 5 | 农业龙头企业,地县级得2分,省级得4分,国家级得5分,无此荣誉不得分。 |
注:以上细则内项目、分值和评分数据为首次订单合作单位选择使用,后续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附件2
浦江县县级储备粮省外(粮源基地)订单
粮食价格结算规程
为做好我县县级储备粮省外粮源基地建设,稳定补库粮源供应,根据《浦江县县级储备粮省外(粮源基地)订单有关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省外(粮源基地)订单粮食价格结算规程:
一、订单标准
本规程所称的省外订单粮食,是指浦江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粮储公司)委托省外粮食经营主体订单化收购省外当年种植生产的用于浦江县级储备轮换补库的粮食,粮食等级必须为国标中等以上。不包含本县政策性订单收购粮食。
二、定价原则
采集网上粮食市场发布的省内地方收储企业公开竞价(招投标)采购同品种储备粮的相关成交信息,以此为基础数据,综合相关因素,确定省外订单粮食结算价格。
三、定价流程
(一)信息采集
1.采集时间。以县粮储公司和订单合作单位双方书面确认的交割时限为基准,实际交割时限未超过约定交割时限的,按实际交割时限为信息采集期;实际交割时限超过约定交割时限的,按约定交割时限为信息采集期。
2.采集范围。(1)主要采集国家粮食浙江交易中心(浙江粮油交易网http://www.zjlyjy.com)同品种相关成交信息。(2)若国家粮食浙江交易中心无同品种相关成交信息,采集宁波网上粮食市场(http://www.nblssc.com)、东方网上粮食市场(http://www.zglssc.com)同品种相关成交信息。(3)若三个粮食市场均无同品种相关成交信息,采集期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公布的该品种当地收购均价为基础价格,加上相关费用(收购费用、运输费用等)为成交信息。
(二)信息修正
对照交割方式、包装形式、等级、入库损耗等相关要约,得出每条成交信息修正后的价格,并计算出采集期内该品种粮食的加权平均价,以此为基础价格。
1.交割方式差异修正方式:ΔA=A0-A1;其中ΔA为因交割方式不同而产生的不同装卸费用的差异(修正)值;A0为订单协议(或相关确认件)约定交货方式,A1为其他招标方公告交货方式中标方应承担的装卸费用。
2.包装(与散装)差异的修正方式:散装价格=包装价格-70元/吨,既ΔB散=B包-70元/吨。
3.损耗差异修正方式:ΔC=W1×ΔX; ΔX=X0-X1;其中ΔX为入库损耗的差异值;X0为订单协议(或相关确认件)约定订单合作单位承担的入库损耗交货方式,X1为其他招标方公告交货方式中标方应承担的入库损耗;ΔC为损耗差异修正值。
4.中标修正价格计算公式:
f(Wi)=Wi+ΔAi-ΔBi+ΔCi。
基础价格计算公式(加权平均法):
Pi=(f(W0)×Q0+ f(W1)×Q1+ f(W2)×Q2+…+ f(Wi)×Qi)/(Q0+Q1+Q2+…+Qi)[Qi为单次同品种粮食的招标数量;f(Wi)为修正后的中标价格(同类型品质要求的招标项目的中标价才纳入计算范围)]。
(三)价格确定
基础价格加上省外基地订单补贴,为省外订单粮食结算价格。粮食各项质量指标必须达到国标中等以上标准,不设置等级差价,不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标2024(198)]号中的增扣量规定。结算价格由县粮储公司按本规程召开专题会议审议确定,并报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备案。
四、结算流程
(一)县粮储公司接收订单粮食超500吨后可以预付部分货款给订单合作单位,因结算价格未定,前期预付货款按国家最低收购价执行。
(二)订单粮食结算价格确定后,县粮储公司和订单合作单位书面确认。订单合作单位按双方认可的交割数量和总价开具发票向县粮储公司结算。
(三)省外(粮源基地)订单粮食的订单补贴由县财政承担,县粮储公司先行支付给合作单位,年底报经济商务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拨付给县粮储公司。